在此為我們典章--公元一五七一年一月廿八日(Const. In eam pro nobis)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1981   
標 題 論交換貿易事(類似今日開發支票一般)
教 宗 比約五世
內 容

(為此)首先,我們懲罰一切所謂偽裝的〔或被稱為乾脆的〕交換貿易;蓋他們這樣偽裝著︰立約人佯稱往某市場或某地去舉行交換貿易,而把自己貿易的信件,交給該地收錢的人們,但事實上,並沒有寄信去,或這樣寄去,使那前去的時間一過,可偽裝地,作為參考之用;甚至也沒有這樣信件的交付,就在那舉行結約的地方,要求本錢與利息︰其實,在付錢者與收錢者之間,自始就這樣相約︰或在當時,一定有這樣的意向,也不管誰在市場上,或在上述的地區,總是要把錢款,付給那收到這種信件(字據)者。相仿地這也是這事的惡之所在,即︰這種錢據或存款字據或其他假借名目的交換—貿易字據,被交付給別人,好使日後,在同一地方或在他處,可連本帶利,一併收回。

   
註 釋

*在此為我們典章 1981-1982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1982   
標 題 論交換貿易事(類似今日開發支票一般)
教 宗 比約五世
內 容

但就在這種所謂「實物交易」的事上,據我們所知,有時候,交換者付款有一定限期。(如今)我們宣佈,諸如此類的一切,都是高利貸的事,且我們嚴予禁止,(誰也)不得這樣做。

   
註 釋

*在此為我們典章 1981-1982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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